2017年1月1日起,中國和中國香港都將開始實施CRS“共同申報準則”。
近相關此事的新聞頻繁出現(xiàn)在各大網站和微信公眾號上,貌似對高資產人群的境外資產很有影響。那么,你知道CRS是什么嗎?下面先來科普一下吧。
受到美國政府《海外賬戶稅收合規(guī)法案》(FACTA)的啟發(fā),2014年7月OECD發(fā)布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StandardforAutomaticExchangeofFinancialInformationinTaxMatters,AEOI標準),旨在打擊跨境逃稅及維護誠信的納稅稅收體制。AEOI標準包括《主管當局協(xié)議》(CompetentAuthorityAgreement,CAA)、《通用報告準則》(CommonReportingStandard,CRS)及其釋義。
目前已有逾90個國家(地區(qū))承諾積極落實推行CRS,當中逾50個國家(地區(qū))承諾于2017年進行第一次信息交換,并于2016年1月1日實施新的賬戶開戶流程。
中國承諾成為第二批實施CRS的國家(地區(qū)),將于2017年1月1日實施新的賬戶開戶程序,并于2018年進行第一次信息交換。
CRS是什么?
CRS(CommonReportingStandard),即“共同申報準則”。2014年,經合組織(OECD)發(fā)布了《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標準》,旨在打擊跨境逃稅,標準中即包含“共同申報準則”(CRS)。
CRS和之前的信息交換規(guī)定有什么區(qū)別?
目前,世界上有大約3000多個避免雙重征稅的協(xié)定,其中絕大多數(shù)都包含情報交換條款。但是,這些情報交換是根據(jù)申請進行,并非自動完成,申請時需要提供涉稅的證明材料,所以實踐中作用非常有限。而CRS將是自動的、無需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換。
CRS的運行機制什么樣?
舉例來說,中國和新加坡采納“共同申報準則”(CRS)之后,某中國稅收居民在新加坡金融機構擁有賬戶,則該居民的個人信息以及賬戶收入所得會被新加坡金融機構收集并上報新加坡相關政府部門,并與中國相關政府部門進行信息交換,這種交換每年進行一次。理論上講,中國稅務部門將掌握中國稅收居民海外資產的收入狀況。
CRS覆蓋哪些類型海外機構的帳戶?
存款機構(DepositoryInstitution):各種接受存款的銀行或類似機構。
托管機構(CustodialInstitution):如果機構替他人持有“金融資產”(FinancialAsset,后文說明具體內容)并且金融資產和服務的相關收入超過總收入的20%,即符合CRS關于托管機構的認定,時間前提是過去的三年,如果機構存續(xù)不足三年則以存續(xù)時間為準。
投資實體(InvestmentEntity):如果某機構在過去三年(存續(xù)時間不滿三年以存續(xù)時間為準)主要的經濟活動(相關收入超過總收入50%)是為客戶或代表客戶進行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業(yè)務,則會被認定為“投資實體”。
1、交易貨幣市場工具(支票、匯票、存單、衍生品等);外匯;匯率、利率、指數(shù)工具;可轉讓證券;商品期貨。
2、個人和集體投資組合管理。
3、代表他人對金融資產進行投資管理。
如果某機構受其他CRS協(xié)議中規(guī)定的托管機構,存款機構,特定保險公司,上文所說的投資實體的管理,并且收入主要來源于金融資產的投資、再投資、交易,則該機構也會被認定為“投資實體”。
特定保險機構(SpecifiedInsuranceCompany)從事有現(xiàn)金解約價值的保險業(yè)務和年金業(yè)務的保險公司或者控股公司。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家投資機構設立在非CRS參與國,那么這類實體應當被分類成“被動非金融機構”(PassiveNFE)。這類機構與CRS參與國的金融機構發(fā)生關聯(lián)時(例如在CRS參與國的銀行持有賬戶),消極非金融機構會被要求提供實際控制人的信息。
哪些類型的資產信息將被交換?
存款賬戶
托管賬戶
現(xiàn)金值保險合約
年金合約
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
金融資產(FinancialAsset)涵蓋的范圍?
公司股票、合伙或信托權益、紙幣、各類債券、大宗商品、掉期、保險或年金合約。
實物商品需要上報嗎?
不動產的非債務性直接權益和具體的商品實物不屬于金融資產的范疇,所以不必上報。
CRS具體將如何落地呢?
比如一個居住在中國的中國稅收居民在中國香港持有銀行戶口,那么開戶銀行將在其系統(tǒng)里將把這個帳戶的稅收居住地(國別)標識為中國大陸。因為帳戶持有人不是中國香港本地稅收居民,銀行將定期將上面提到的應報資料匯報給中國香港稅務局,并終交換給中國稅務當局。
中國稅收居民設立的海外公司的銀行戶口也將受影響嗎?
是的,CRS有“穿透”政策。舉個例子,如果中國稅收居民張先生設立了一家個人獨資BVI公司,該公司在新加坡一家銀行擁有銀行戶口。該銀行將把這個戶口在兩個維度分別處理:
1、公司層面這是一家BVI公司,銀行需要將法人戶口的稅收居住地為BVI,信息通過中國香港稅務局終傳至BVI稅收當局;
2、公司的實際受益人為中國稅收居民,張先生的個人信息及戶口信息也將通過新加坡稅務當局終交換至中國稅務當局。
CRS依據(jù)帳戶持有人的什么地址審查?
確定信息是否需要交換取決于帳戶持有人及受益人是哪國的稅收居民。
稅收居民是如何界定的?
稅收居民不等同于國籍(護照)。每個國家對于自己國家的稅收居民都有嚴格的界定。一般來說,長期定居在某個國家的外籍人士往往被視作該國的稅收居民。
比如中國公民王小姐在澳大利亞定居,她在中國香港一家銀行持有個人戶口。她需要向銀行提供其稅收居住地的有關材料。如果銀行認定王小姐為澳大利亞的稅收居民,帳戶資料將透過相關的報告系統(tǒng)終匯報給澳大利亞稅務當局。
我國金融機構實施CRS的主要合規(guī)義務與時間表
2017年1月1日,完成對新客戶開戶流程的改造,對于2017年1月1日以后的新開戶客戶,可以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出其中的非居民賬戶。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高凈值(在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余額大于100萬美金)存量個人客戶的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其中的非居民賬戶。2018年6月30日前(預計),完成向國稅總局的首次信息報送,并在以后年度每年定期向國稅總局進行信息報送。2018年9月30日前,中國將與其他參與CRS的轄區(qū)完成首次轄區(qū)間的信息交換,以后年度也將每年定期進行轄區(qū)間的信息交換。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其余所有存量客戶的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其中的非居民賬戶。
對我們有什么影響?
在正式實施CRS后,一些投資者常用的離岸金融工具將作為信息而被申報??蛻粝胪ㄟ^離岸金融來達到隱匿資產、逃稅、避稅,將逐漸變的不可能。
但對于合法收入,按規(guī)納稅的好公民,信息透明化對我們不會有負面影響,您可放心進行您的境外資產配置。
但由2017年1月1日起,在境外配置資產可能需要填報更多的資料,以便CRS的實行。如果您怕麻煩的話,可以考慮在年底之前完成您的境外資產配置。